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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家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散落在各省

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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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卫生部组织专家对30个省(区、市)90个候选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核,已确定67个单位作为卫生部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卫生部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印发卫生部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和培育单位名单的通知》,通知指出,卫生部组织专家对30个省(区、市)90个候选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核,已确定67个单位作为卫生部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逐步完善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卫生部于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
 
  据悉,按照活动方案有关要求,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卫生部组织专家对30个省(区、市)90个候选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核,现确定中日友好医院疼痛科等67个单位作为卫生部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确定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肿瘤科等20个单位作为卫生部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培育单位。
 
 
  通知要求,各示范病房要继续做好癌痛规范化诊疗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要按照《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规范癌痛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本区域癌痛诊疗有关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师资,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卫生部将定期组织对各示范病房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示范病房资格。第一批示范病房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通知还要求,各培育单位要按照《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作,卫生部部将于6个月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培育单位授予卫生部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资格。
 
  通知强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癌痛规范化诊疗相关制度,以“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为依托,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本地区医务人员对癌痛的治疗水平,进一步规范癌痛临床诊疗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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