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稳定药物 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导读:《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招标采购、分配激励、补偿政策、村医队伍建设、行业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并出台新的举措。文件强调,基层医疗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据统计,医改以来,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
昨天发布的《意见》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多项完善。在集中采购方面,要求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的基础上,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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