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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原则

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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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放射治疗原则:根据每个病人的整体病情。确定治疗目的。目的不同,放疗的方式、照射范围、时间和剂量也各不相同。

  1. 诊断要明确。放疗不仅能杀死癌细胞,同时也能杀死正常细胞,因此治疗前必须通过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癌症,方可进行放射治疗。

  2. 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放疗对癌症病人是有毒性作用的,射线对癌细胞和正常组织、器官同样产生作用,无选择性。医生会根据具体病情考虑选择手术、放疗、化疗或综合治疗,以达到癌症根治又能保存机体功能的效果。

  3. 按照临床情况决定放疗的方式。癌症病人是否适应放疗与肿瘤组织的来源、分化程度、肿瘤大小、生长方式、发生部位及放疗设备的技术性能等都有关系。放疗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根治性放疗,是指估计放射治疗可以达到消灭肿瘤的原发灶和专业病灶,病人可以恢复健康而给予相应的根治量。皮肤癌、鼻咽癌、头颈部大多数癌瘤、乳腺癌、淋巴瘤、宫颈癌、前列腺癌、精原细胞瘤等癌症的放疗效果都较为满意。

  (2) 姑息性放疗,是指对于晚期病人,以抑制肿瘤生长,减轻痛苦,改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放疗,如止血、止痛、缓解肿瘤压迫、促进癌性溃疡好转愈合等。

  (3) 综合性放疗,与手术治疗、化疗、热疗等综合应用以提高疗效,如乳腺癌等。

  4. 放疗禁忌症。

  (1) 晚期肿瘤所致严重贫血、恶病质。

  (2) 肿瘤侵犯已出现严重并发症,如食管癌瘘管形成;中耳癌穿破股室盖;肺癌伴大量胸水等。

  (3) 外周血象过低,如白细胞计数<3 x 109/L,血红蛋白<60g/L,血小板计数<80 x 109/L.

  (4) 伴严重的肺结核、心脏病、肾病或其他使病人随时发生危险的疾病,放疗有可能加重病情者。

  (5) 接受过根治量放疗的组织器官,已出现放射损伤时,一般不宜再进行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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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放射治疗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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