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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晚期病人自杀 医院被判无责任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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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肺癌晚期病人自杀 医院被判无责任,结合以上情形,医院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患者的死亡没有责任

肺癌晚期病人因不堪忍受癌症带来的痛苦,住院期间私自离院到医院附近的天桥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医院无责。

据介绍,2009年3月,41岁的患者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19时许,患者在医院门口天桥跳桥自杀身亡。患者家属诉至法院称,医院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注意义务,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3万余元。

法院查明,案发当天,患者支开对其进行护理的嫂子后,身着深色长款大衣离开了医院。患者的丈夫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当天19时45分,接到妻子短信,内容为“实在忍受不了以后漫长的痛苦,以后不陪你了,对不起。女儿,记住妈妈永远爱你”。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作为肺癌晚期病人,从离开医院之前支开陪护的嫂子、自杀前给丈夫发诀别短信的情节来看,自杀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有计划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医院看护人员以及其嫂子难以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患者自杀。另外,患者并不是传染科病人或精神病人,医院即使发现患者私自出院并加以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无权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强行限制。再者,患者选择自杀的场所是医院外,医院对于医院外地域的控制力极弱。结合以上情形,医院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患者的死亡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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