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宫颈癌如何治疗?
导读: 妊娠期宫颈癌是指孕期、产时和产后6个月内确诊的宫颈癌。妊娠期宫颈癌治疗的特殊性在于需要兼顾孕妇和胎儿的安全以及宫颈癌的治疗。出于医
妊娠期宫颈癌是指孕期、产时和产后6个月内确诊的宫颈癌。妊娠期宫颈癌治疗的特殊性在于需要兼顾孕妇和胎儿的安全以及宫颈癌的治疗。出于医学伦理方面的考虑,妊娠期宫颈癌并没有统一的治疗方案,而是需综合孕妇意愿、肿瘤分期、病理类型等因素来选择个体化治疗方案。
孕周小于22~25周组患者的治疗
ⅠA1期宫颈癌
肿瘤处于ⅠA1期时,进展较为缓慢,可选择延迟处理,孕妇应每隔6~8周进行细胞学检测和阴道镜检查,若未发现肿瘤进展,可推迟至分娩后治疗。
ⅠA2期及ⅠB1期宫颈癌
先行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若淋巴结无转移,可行单纯的宫颈切除术或较大的宫颈锥切术,锥切范围视肿瘤大小而定。
ⅠB1期宫颈癌、肿瘤直径>2 cm且妊娠22周以下者,可行盆腹腔淋巴结切除或直接行新辅助化疗。
若淋巴结阳性,建议终止妊娠。若淋巴结阴性或患者妊娠欲望强烈,可行新辅助化疗至分娩后再治疗。
ⅠB2期及以上宫颈癌
应先行盆腔淋巴结切除术,若淋巴结阴性,可行新辅助化疗维持妊娠,待胎儿成熟后立即剖宫产终止妊娠,并行宫颈癌规范化治疗。
孕周大于22~25周组患者的治疗
ⅠA2期及ⅠB1期宫颈癌
应严密监测,并每6~8周复查阴道镜,每4周复查磁共振成像,直至胎儿成熟,行剖宫产的同时行根治性子宫切除术+盆腔淋巴结切除术,或产后限期行手术治疗。当发现疾病进展时,应提前分娩或行新辅助化疗,妊娠34周后出现自发性早产的可能性较大,故不建议在妊娠33周后行新辅助化疗。治疗应首先考虑孕妇安全,同时考虑胎儿伦理问题。
ⅠB2期及以上宫颈癌
若要保留胎儿,应行新辅助化疗维持妊娠。由于化疗可能对母儿产生骨髓抑制,导致分娩时出血、感染等风险增大,故孕22~30周的患者可行2~3次新辅助化疗,孕30周以上的患者则一般最多行1次,最后一次化疗时间应与分娩时间间隔3周以上。妊娠期间若出现病情进展恶化或需放疗,可尽早终止妊娠,并开始规范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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